南美2026世界杯预选赛关于印发《雅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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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
雅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全市政务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的数字底座(政务云、网络、数据等基础设施)、支撑平台(业务支撑、技术支撑、智能支撑等)、应用场景(服务企业、群众、基层、政务的轻量化业务应用)、安全防护体系、标准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有建设和购买服务两种实施方式。
建设类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长期运行且运行期内需求相对稳定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根据项目单位要求高度定制化开发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既包含建设类内容又包含购买服务类内容的;因业务、数据等安全需要,不宜购买服务的;纳入2026世界杯韦世豪项目支撑平台建设的。
购买服务类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建设方式产生的建设和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具有业务应用需求共性及标准化的特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竞争充分,需求变化快、技术迭代快的;项目建设内容不产生除数据资产外的其他资产的。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系统谋划、统筹实施,共建共享、集约节约,安全可控、阳光廉洁”原则,鼓励一地创新、多地复用。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级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数据局是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备案、审批、监督管理、方案审核、组织论证等工作;县(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需求论证、项目设计、立项申报、采购实施、全环节备案、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工作;统筹本部门(单位)预算,落实项目资金,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网络安全合理性审核,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等工作。
保密机要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数据安全保密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国产密码应用等进行指导;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商用密码应用合规性和电子文件管理审核,审查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备案结果。
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保测评等工作;督促项目单位细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履行网络安全行业主管监管责任;负责相关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审核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工作。
审计部门牵头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依托市级数字底座、支撑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妥善处理利旧与建新的关系,最大限度利用已有建设成果,避免重复建设和业务分割。各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第七条 重点支持以下类型项目: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政务等能力的项目;
(三)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四)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政务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八条 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当终止其运行。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市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市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改建或扩建数字政府项目已统建的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应用程序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市级数字底座、支撑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系统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归集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而进行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国家及省级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独立系统。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在严格遵循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安全保护的前提下,规范有序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
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全口径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未纳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安排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营运维经费。
第十一条 坚持集约统筹建设,需市、县(区)分级部署、共享共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市级统建,县(区)使用。市级统建政务信息化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县(区)需求。
确需由市级与县(区)分级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体备案、分级审批、分级负担、分级验收、共享协同”原则建设管理。市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县(区)的指导,统筹制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实现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县(区)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依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数据采集、存储、治理、审核和更新,保障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并接入市级数字底座。各部门(单位)应贯彻落实《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制度,明确本部门(单位)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数据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需求论证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国家要求和业务需要,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发展方向,与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数字四川建设规划、数字雅安建设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总框架进行衔接,科学谋划、统筹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按照需求编制项目“三清单一方案”,内容包括需要解决的服务企业群众突出问题、管理中堵点痛点,相关核心业务事项梳理、流程优化、业务改革情况,项目建设的核心目标、建设模式、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投资匡算,以及数据需求、数据供给等清单。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和使用人员的意见,并组织业务用户和行业专家开展内部评审,形成需求、业务、改革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征集汇总不少于3家专业机构意见(方案),编制形成技术方案,经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研究确定。项目若涉及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建设内容,须邀请相关单位参与评审。
县(区)拟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需求论证环节还应征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本行业本领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等情况。县(区)未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实施。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需求论证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并提交项目备案材料,由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予以备案登记。
(一)项目投资匡算1000万元以上:非运维项目须报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提级备案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单位所属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运维类项目由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备案登记。
(二)项目投资匡算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市级实施项目,由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县(区)实施项目,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提级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单位所属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三)项目投资匡算300万元以下:由项目单位所属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依据、必要性、绩效目标、经济性比较分析、采用实施方式(建设或购买服务)、具体类型(数字底座、支撑平台或应用场景)等;
(二)“三清单一方案”;
(三)资金来源。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等;
(四)附件资料。集体决策和方案征集采纳情况,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单位)会同参建部门(单位)确定项目的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参建部门(单位)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明确各部门(单位)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与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接项目实施方式和资金来源。
争取国家及省级支持建设的项目、国家及省级建设的垂管系统需本地化部署的项目,在满足数据本地留存备份、共享应用的条件下,经初审通过并完成备案登记后,按程序实施。
未备案登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或审核、不予安排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审批、审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属于建设类项目的,根据具体分类不同,编制相应材料,报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一)数字底座、支撑平台类项目。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于已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数字四川建设规划、数字雅安建设规划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应用场景类项目。项目单位编制应用开发方案。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用开发方案应当包括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政务数据共享分析专篇(章)。
第二十二条 属于购买服务类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服务需求方案,报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政务数据共享分析、网络和信息安全要求(包括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密码应用等要求)、经费需求、采购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类项目审批、购买服务类项目审核前,项目单位应征求网信、保密机要、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或审核。按规定需报本级政府审定的建设类项目,由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核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用开发方案、服务需求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备案申报材料的,项目单位应当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当重新备案登记。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及时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采购文件、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含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超级管理员权限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单位,并载明相关违约条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类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合同中明确质保期或免费运维期。免费运维期原则上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免费运维期内,项目单位不得申请经费对项目进行改建。
第三十三条 建设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项目单位应当事先向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建设类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概算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报备: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五条 建设类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报告,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设类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核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设类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或购买服务类项目在项目服务期满后,由项目单位向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自行组织验收。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出具数据共享及数字底座、支撑平台接入情况验收评估意见作为项目验收要件。项目验收结果及验收资料应在验收后30日内报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类项目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政务数据共享报告、集约化建设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和《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购买服务类项目可参照建设类项目要求报备验收资料。
第三十八条 跨层级项目应当由市级项目单位督促各级项目单位按期完成本级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整体性。
第三十九条 建设类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购买服务类项目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开展自评价,向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报送自评价报告。
第四十条 未按期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不批准项目单位新增项目申请。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纳入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项目,不安排新增政务云资源和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暂停项目单位新项目备案登记申请。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
第七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确定运行维护机构,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上线、运行和停用等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对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购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服务,每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对运行维护机构的管理和考核,规范运行维护人员行为,保障系统及其数据资源的所有权、控制权、知识产权等不被侵犯。建立运行维护机构退出机制,对无法满足要求的运行维护机构进行依法合规、低风险的淘汰。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免费运维期结束、续运维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项目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需求、市场情况、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履行备案登记等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已无使用必要的、需要归并整合的、使用绩效差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单位应当予以停用。对已产生重大危害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单位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暂停使用,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实施停用。
第四十八条 系统停用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停用计划报备。系统停用前,项目单位须梳理系统运行所涉及的硬件、软件、数据、运行环境资源等情况,形成拟停用计划,经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后,向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报备;
(二)停用实施。对申报停用的系统,由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资源清退工作。涉及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单位须配合数据使用部门做好数据持续共享和用户交接等工作;
(三)资产处置。系统停用时,项目单位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清理(归档或者销毁)。涉及国有资产需处置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处置;
(四)处置报告。系统正式停用后,项目单位应当将处置措施于7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
第八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审批(审核)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程序。项目单位不得违规使用其他专项资金、自筹资金等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以企业或下属单位代建、捐赠等方式变相实施。
第五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审批或审核后,项目单位应按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相关程序报审,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项目单位部门预算统筹保障,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挤占挪用资金,不得超进度超合同提前付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账款。
第五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分层、分级、分类建立常态化安全防护和管理体系,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一)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期间,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向承建单位提供真实数据用于测试;试运行阶段,应当要求承建单位完成安全检测,检测内容包括安全基线检查、漏洞扫描、渗透测试、源代码审计等内容;
(二)按照国家、省相关规范要求开展系统安全监测工作,定期开展漏洞扫描、渗透测试、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阻断网络攻击行为和修复系统安全风险漏洞;
(三)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定期开展测评;
(四)加强人员安全管理、供应链管理和代码审计,将科技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知识产权安全等纳入合同条款约束范围;
(五)制定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安全事件,防止危害扩大,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落实政务数据运营和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分类分级保护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其他未公开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数据,不得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目的;
(七)建立健全严格的授权访问机制,操作系统、数据库、机房等最高管理员权限必须由项目单位在编人员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委托外包单位人员管理使用。按照最小范围、确有必要原则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精准、精细化授权,防范越权访问风险,在授权期满后及时收回权限,做好数据、文档等资源移交。
第五十五条 网信、保密机要、公安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等要求。保密机要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完成非涉密信息系统的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建设以及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测评。
第五十六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部署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环境。在项目报批(报审)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项目不符合信创、商用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未到位之前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政务信息系统。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至本级财政及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
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六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数据共享、电子文件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对上一年度已完成验收、新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后评价或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建而不用、闲置浪费的低效项目及时纠正、调整、终止,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后评价及绩效评价情况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
审计部门应牵头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六十二条 项目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未履行备案、审批程序,违反项目批复要求的,违规将政务信息系统用于牟利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额“以上”包括本数;所称数额“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雅安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雅办发〔2022〕12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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