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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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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速览

01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阿尔及利亚更新商标与专利的官方收费标准

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修订商标注册审查制度

02二、RCEP协定成员国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暂停受理专利与商标加速审查计划的新增申请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将启动PCT试点计划

越南拟更新医药与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审查指南

03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成立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

欧盟修订《危机管理强制许可条例》

 

PART.01

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1.阿尔及利亚更新商标与专利的官方收费标准

2025年12月31日,阿尔及利亚国家工业产权局(INAPI)发布第88号官方公报,宣布上调商标与专利相关服务的官方收费标准。新的官方收费标准适用于新案件申请,以及现有知识产权组合的维持管理(含续展和部分注册后程序)。

在商标方面,商标注册申请费用调整为:不主张颜色保护为15,000第纳尔(约合人民币810.79元),主张颜色保护则为16,000第纳尔(约合人民币864.85元)。商标续展费用亦同步上调,分别为不主张颜色保护20,000第纳尔(约合人民币1081.06元),主张颜色保护25,000第纳尔(约合人民币1351.32元)。主张商标优先权的费用为5,000第纳尔(约合人民币270.26元)。此外,商标申请和续展业务中按商标类别收取的附加费用标准保持不变:三类以内每类附加费2,000第纳尔(约合人民币108.11元),超出三类后每增加一类加收5,000第纳尔(约合人民币270.26元)。

在专利方面,专利申请费调整为15,000第纳尔(约合人民币810.79元),专利公告费为10,000第纳尔(约合人民币540.53元)。特定周期的专利年费亦有所上调,具体为:第6至第10年,每年的专利年费为10,000第纳尔(约合人民币540.53元);第11至第15年,每年的专利年费为20,000第纳尔(约合人民币1081.06元);第16至第20年,每年的专利年费为50,000第纳尔(约合人民币2702.64元)。

编译自

https://cwbip.com/insights/news/2026/algeria-updates-official-trade-mark-and-patent-fees#:~:text=The%20Algerian%20National%20Institute%20of%20Industrial%20Property%20%28INAPI%29,Gazette%2C%20Issue%20No.%2088%20of%2031%20December%202025.%23:~:text=The%20Algerian%20National%20Institute%20of%20Industrial%20Property%20%28INAPI%29,Gazette%2C%20Issue%20No.%2088%20of%2031%20December%202025.

2.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修订商标注册审查制度

2025年12月,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通过第583/2025号决议,对现行商标注册程序进行重要修订,旨在提升行政效率、缩短注册周期,优化本国商标制度对创新创业的支撑作用。该决议援引INPI登记记录的电子卷宗(案号EX-2025-134951317-APN-DO#INPI),以及阿根廷《第22.362号商标和标记法》(以下简称《第22.362号法》)第47条及其修订条款。

《第22.362号法》第47条明确授权INPI,可在该法第二节规定的商标注册程序中,将审查范围限定于涉及公共秩序及其他绝对理由的情形,并将涉及第三方权利的相对理由,如与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冲突,改由异议程序处理,从而简化流程、去除过时要求、加快办理流程、提升办理效率。此项修订旨在防止审查人员依职权提出审查意见而导致的人为争议,尤其是在商标权利人并无真实意愿阻止他人注册新商标的情况下(见《第22.362号法》第3条b项)。

《第22.362号法》确立商标为商标权利人享有的一种财产权。鉴于其私有属性,当该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时,理应由权利人自主决定是否采取防御措施。权利人可依法运用救济途径,尤其是异议程序、因不使用而导致的无效程序与撤销诉讼等,以及其他既有的权利与利益保障机制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样,对于涉及姓名、笔名或肖像的申请,若相关主体并非审查人员可自然识别的对象,或INPI无法确认该姓名、笔名或肖像对应的主体身份,则相关审查也应改由第三方提出异议后启动(见《第22.362号法》第3条h项)。

此外,对于可能引起公众对产品及服务在性质、属性、品质、制作方法、功能、来源等方面误认的情况,行政机关不宜作抽象评判(见《第22.362号法》第3条d项),因为此类情形只能在商标实际使用中进行验证,且另有专门法规保护消费者并制裁误导性商业行为。

    因此,为简化审查程序,INPI对现行的商标可注册性审查方式进行调整。今后,商标审查应主要限定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严格审查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可注册的绝对理由;其二,审查是否与公共秩序相关的绝对理由,此类审查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编译自

https://www.boletinoficial.gob.ar/detalleAviso/primera/335945/QR

 

PART.02

RCEP协定成员国

1.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暂停受理专利与商标加速审查计划的新增申请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于2026年1月4日发布《2026年第1号专利通告》及《2026年第2号商标通告》,宣布自即日起,暂停受理其“SG专利快速通道”(SG Patents Fast)及“SG商标快速通道”(SG Trade Marks Fast)两项加速审查计划的新增申请,恢复时间将另行通知。

目前,IPOS正对两项加速审查计划进行全面评估。2026年1月4日前提交的加速申请不受此次暂停影响,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其审查程序或申请流程仍将按此前的加速程序处理。

“SG专利快速通道”和“SG商标快速通道”于2025年5月20日正式推出,旨在帮助专利及商标申请人更快收到官方审查意见,缩短审查周期。鉴于这两项加速审查服务一直需求旺盛,IPOS正全力争取尽快恢复服务。

编译自

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ipos-suspends-acceptance-of-new-requests-under-patents-and-trademarks-acceleration-programmes

2.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将启动PCT试点计划

2026年1月19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局长迈克尔·施瓦格(Michael Schwager)与欧洲专利局(EPO)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共同宣布,双方将于2026年3月1日启动一项为期两年的《专利合作条约》(PCT)试点项目。在此期间,澳大利亚申请人可指定EPO作为其国际检索单位(ISA)及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该试点项目面向两类申请人开放:第一类是通过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第二类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并指定澳大利亚为相关国家的申请人。

编译自

https://www.epo.org/en/news-events/news/epo-and-ip-australia-launch-pct-pilot-programme-starting-1-march-2026

3.越南拟更新医药与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审查指南

近日,越南知识产权局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的支持下,正着手为其《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起草新增附件,重点关注医药与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新增附件预计将于2026年初作为《指南》附录III和IV正式发布。此前,越南知识产权局已于2023年发布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附录I和II。

(1)关于《指南》的重要性

越南的专利审查历来以2010年第487/QD-SHTT号决定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为主要依据,近期已通过附录I和II进行补充。尽管这些文件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未能充分解决审查医药与生物技术发明中的实际难题,尤其涉及清楚、充分公开、可实施性、功能和实用性特征、联合疗法以及医药与生物技术领域中涉及人工智能应用发明等相关问题。

附录III和IV旨在通过引入结构化原则和示例说明来弥补这些不足。

(2)关于专利说明书要求的指引

附录III针对医药与生物技术领域专利说明书的要求提供了详细指引,其中涵盖两个主要部分:

A部分涉及说明书公开充分性、清楚性,以及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一致性。

B部分涵盖与马库什型化合物相关的发明、包含排除声明(免责声明)的权利要求,以及在审查期间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

该《指南》针对化合物、制剂、药物组合物、基因、多肽、蛋白质、载体、转基因生物、修饰生物体以及杂交细胞等保护客体,明确了具体的公开要求。

附录III强调,若免责声明引入新的技术特征、改变保护客体的性质,或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则不予受理。

关于补充实验数据,说明书本身仍需满足充分公开、清楚和可实施的要求。补充实验数据仅可用于澄清或证明原始说明书中已经描述的技术效果,特别是在针对现有技术证明具备创造性时。

附录III中新增的免责声明与补充数据条款(此前未见于通用指南),将为申请人的文件撰写和审查员的案件审查提供指引。同时提供大量示例说明具体情境下的审查评估标准。

(3)关于新颖性与创造性

附录IV阐述了专利授权的两大核心要素:

新颖性:针对具有功能性、实用性或用途特征的发明、组合发明,以及针对蛋白质、抗体和转基因生物等生物技术发明,提供评估原则。

创造性:针对选择发明、组合发明、生物技术发明、转基因生物发明以及涉及生物技术、医学和药学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发明,提供评估原则。

总体而言,附录IV中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原则与专利审查的一般标准保持一致,并且大部分内容已在现行《指南》中有所体现。不过,附录IV还提供了大量示例来说明这些原则。

附录IV中提及的若干要点如下:

在审查新颖性时,功能性、实用性或用途特征通常不予考虑,除非它们意味着要求获得保护的客体在结构上发生了变化。在评估新颖性时,组合物或其组分固有特性的公开也会被考虑在内,即使这些特性在现有技术公开时未被明确记载。

在审查创造性时,将人工智能技术或基于人工智能的系统应用于生物技术、医学和药学领域的数据分析或管理方法,只要未改变这些方法的本质,所产生的效果并未超出申请日时现有技术的可预期范围,则通常被认为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涉及人工智能执行步骤的产品或方法的创造性评估,需要分析要求获得保护的客体的输入和输出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对人工智能辅助创建或预测的产品进行评估时,应采用与人类传统产品相同的评估方式。

(4)小结

附录III和IV标志着越南向着更透明、更具可预测的专利审查框架迈出了重要一步。其主要目标是加强和改进审查活动的管理方法,为医药与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的审查评估建立明确的指引,并提升这些领域专利审查的质量和一致性。上述附录通过明确披露标准、厘清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原则,来确保审查实践的严谨性与统一性。尽管如此,利益相关方应注意,某些问题仍亟待解决,例如重复授权和多主题申请。这些问题很可能在《指南》的后续版本中补充完善,以确保《指南》框架的实用性、全面性,及对未来需求的适应性。

编译自

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vietnam-aims-to-update-patent-examination-guidelines-for-pharma-and-biotech-inventions/

 

PART.03

其他国家和地区

1.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成立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

为推进近期旨在恢复健全、可预期的专利救济措施的相关行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成立标准必要专利(SEP)工作组。该SEP工作组将直接向USPTO局长约翰·斯奎尔斯(John A. Squires)汇报,致力于确保任何规模大小或专业水平高低的所有专利权人都能获得公平对待,并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时,确保相关权利得到有力且可预期的执法保障。此项公告延续了USPTO近期在专利救济与执法领域的行动。

标准是众多现代技术的基石。从电信到汽车系统再到人工智能,自愿性技术标准促进了互用性、催生了市场并为创新打开大门。许多标准融入了专利技术,这些创新凝聚了发明人巨大的投资、智慧和冒险精神。然而,当前SEP生态系统对创新者越来越不友好。那些将其技术贡献给标准的专利权人,正面临对其贡献价值广泛贬低、权利规则不明确以及许可费率被系统性压低的困境。

USPTO成立的SEP工作组由一个跨职能团队组成,聚焦以下三大核心目标:

1.恢复对专利权人强有力的救济,明确包括SEP在内的有效专利权,均将获得强有力且可预期的执法保障;

2.促进标准制定过程的实质性参与,探索激励机制以推动更多主体(特别是美国中小企业)加入标准制定组织(SDO);

3.加强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并提升创新生态的透明度,建立专利权人、实施者、SDO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对话渠道,了解各方面临的挑战并寻求解决方案,同时通过开发资源支持上述主体,以提升SEP许可谈判与标准制定的可预期性。

编译自

https://www.uspto.gov/subscription-center/2025/uspto-announces-sep-working-group

2.欧盟修订《危机管理强制许可条例》

2025年12月3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危机管理强制许可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对欧盟第816/2006号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该《条例》确立了一套欧盟层面的强制许可框架,以便在跨境危机或紧急情况下实施强制许可。一旦欧盟正式宣布或启动危机/紧急状态,欧盟委员会可立即对全欧盟范围内与危机应对相关的有效发明实施强制许可。

该《条例》下规定的强制许可被定位为“最后的手段”。其适用须满足严格条件并设置保障措施,包括明确限定许可范围与期限,且须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向发明专利权利人提供公平合理的报酬。

该《条例》作为欧盟危机防备与应对框架的核心组成部分,有助于在危机/紧急情况下,协调开展欧盟单一市场范围内的联合行动。

编译自

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news/new-rules-compulsory-licensing-crisis-management-2026-01-05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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