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女士:
您好!您在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箱咨询个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流程及资料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您的主要诉求:咨询个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流程及资料。
2.调查核实情况:一、办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相关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其中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流动式起重机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使用时,也可向承租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二、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 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 3 )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 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 5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燃料种类同登记的气瓶介质保持一致);
( 6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范围内的分汽(油、水)缸,不单独办理使用登记,但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需另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含产品数据表)。锅炉范围外的分汽(油、水)缸,按照其设计所依据的设备种类办理使用登记。对外输出蒸汽并且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定义的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电加热锅炉),应当按照锅炉办理使用登记,并且按照锅炉实施使用管理。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 m时,压力管道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二)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 1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 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气瓶还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 4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或《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三、办理流程。使用360浏览器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areaCode=510000000000)——点击“直通部门”——点击“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行政许可”——点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系统提示操作。
调查处理意见:请依规提交申请资料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承办单位:行政审批科,经办人:陈文惠,经办人联系电话0835-23659373.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