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书记您好!
石棉县人民路二段,华盛公司外面的街道上市政施划的公共停车位,被人擅自上锁、私占,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以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3 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属公共资源,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作他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27 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障碍物。
《民法典》:公共车位属公共资源 / 全体业主共有,私装地锁侵犯公共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可处警告 / 罚款。
三、例外(仅合法情形)
因施工、应急、重大活动,经城管 / 交警 / 市政书面审批、临时占用并公示。
单位自有产权 / 专用场地内的车位,不属于 “公共停车位”。
不知道该单位占用停车位是否审批?审批是否同意。现在街道上的停车位本来就少,还被占用,长期无车辆停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