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解决芦山县工业企业用气问题,我司于2014年10月9日与芦山县政府签订《芦山县产业集中区天然气管道及CNG汽车加气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由芦山县政府授予我公司芦山县产业集中区区域规划范围及全县工业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协议要求我公司建设雅安到芦山天然气管道,管道外径不低于Φ219毫米。经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批准,我司于2015年投资建设从中石油莲花首站接管到公司门站的天然气管道(该管道汇同市政管网作为一个项目在雅安市发改委项目备案)及芦山县产业集中区市政中压管网,该项目于2017年12月12日建成投产。其中从莲花首站到公司门站管道属城市规划区外,按要求采用《输气管道设计规范》设计、按《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及验收,设计压力为2.5MPa,采用3PE防腐螺旋焊接钢制管道,管径为D323.9和D219.1,管道长度共计20.2公里。根据贵委制订的《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5年版)属于“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项。
2020年我司与清洁能源公司签订管输费协议,约定价格为0.15元/方。项目投产后,该公司以该公司用气后,我司管道不再属于自用管道,管输费需要省发改委审核批准为由,拒绝支付管输费。我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省发改委进行了咨询(咨询编号为:4528ec58),省发改委电话回复“权利已下放,请向市发改委咨询”。
后我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咨询,该委答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答复。我司又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县长信箱咨询,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年10月28日回复:“一是按《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中序号2‘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中‘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备注中明确“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要求,你司的管道为自用管道不属于此目录的定价范围,二是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中‘城镇管道燃气企业转供下游燃气企业配气价格不得高于该企业综合配气价格的10%’的规定,你司与雅安市中弘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不属于转供关系,所以也不属于此通知的规定范围。因此,关于管道出租费用收取,建议双方按合同执行”。
在得到芦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意见后,我司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判决“芦山中弘公司修建的气源管道不属于《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政府定价范围,收取天然气管输费属于企业市场行为,不需要办理收费许可审批手续,故案涉天然气管道的管输费价格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中弘清洁能源公司不服判决,于2024年12月5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和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调查令》,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和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均明确我司管道属自用管道,与清洁能源的管输费无需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2025年4月18日我公司向省发改委进行咨询,2025年5月26日省发改委回复:“关于企业内部自用管道的认定权限。企业内部自有管道性质一般由管道立项文件进行明确,由相关部门认定。”而该项目由雅安市发改委进行立项备案,雅安市发改委已经明确我司管道属自用管道,管输价格无需审核批准。
但2025年11月19日四川省高院的再审裁定认为:“案涉管道虽为芦山中弘公司自行修建,但于本案中涉及向第三方提供管输服务,则不属于企业自修自用,不对外或向第三方提供管输服务的输气管道的企业内部自用管道,按规定该类天然气短距离管道运输费应由四川省发改委予以核价。”
现我司就此咨询以下问题:
1.第三方燃气企业用我公司“企业内部自用管道”输气后,“企业内部自用管道”性质是否发生改变?
2.四川省高院裁定案涉管道需要核价,如果属于“企业内部自用管道”是否依旧需要核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