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
您好!
您写给书记信箱第20194338号题为“老年代步车就没有路权了吗?”的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您信中提及的所谓“老年代步车”及“电动三、四轮车”,按车辆属性分类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须纳入机动车登记管理,此类车辆的生产厂家应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列入车型目录。未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产品,都属于生产厂家未严格按照机动车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伪劣产品,请不要购买。
二、您在购买所谓“老年代步车”及“电动三、四轮车”时,请向商家核实您所购买的所谓“老年代步车”及“电动三、四轮车”车辆是否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未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所谓“老年代步车”及“电动三、四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也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对已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四轮车”按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且驾驶人须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业务咨询电话:2610658、2610659。
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