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江璐”朋友:
您好!您写给“书记信箱”题为“疫情期间工资问题”的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企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四川省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0〕5号)文件规定,相关政策如下:
1.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3.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此前,我局已将相关政策以及答疑通过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雅安人社APP” “四川雅安”微信公众号、雅安市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信息系统中进行推送,您可通过以上渠道随时关注,也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电话:0835-5963015,谢谢您的来信!祝安好!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