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感谢你对本信件的查阅!
我是天全县的一名普通教师,今天无意中打开一个天全县教育局的文件 天教发【 2018】272号文件(关于印发《天全县第一幼儿园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件中提出要成立学前教育集团的提议确实很有想法。文件里的各种权利的放大化暂且不提,但里面第五大点:运行模式的下乡支教权中提到:“集团园长要经常到分园督导各项工作,享受下乡补贴并视同农村支教经历……”。请问去几次或十次视察指导就视为农村支教经历,那其他需要支教经历的老师是不是也可以申请陪同视察并算支教经历?还有经常有老师去农村送课的,是不是也算农村支教经历?既然已经享受了下乡补贴了为什么还要算支教经历?长期在农村工作的分园校园长享受支教经历是天经地义,请问去视察指导算支教经历是什么意思呢?这样的提议究竟是为了大家的利益还是为了个人的利益?那以后所有老师都不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专门研究怎样去将自己的权利更大化,是不是与全民提倡的廉洁从教有违?目的性这么强,利用权利满足私欲的方案还被全系统学习!请问还何为廉洁从教?何为师德为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