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今年四川省修订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中明确指出“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我的工作单位在雅安,目前由医院派往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3年与医院签订的规范化培训协议中表示“若规培期间职工申请休婚假,则休假天数需在后续规培期间补齐。”我计划明年结婚,医院协议与《条例》内容是否不符?请问规培期间正常休婚假具体如何保障呢?希望规培生也能享受国家的好政策,盼回复,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