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
您好!您在公安局局长信箱的20204725号信件已收悉,现将回复如下:
2015年12月3日1时许,我局石棉县公安局新棉派出所民警在曙光路处置一起打架警情中,发现倪某酒后将其朋友马某打伤,后又与您等人发生抓扯,马某手持啤酒瓶准备殴打倪某,被您制止。民警即依法口头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人倪某到新棉派出所接受调查,倪某不同意,便欲逃离现场,被民警及时控制,带上警车欲带回新棉派出所调查。您与马某、欧某某三人上前对民警进行殴打、辱骂、推搡,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违法行为人倪某乘机逃离,执法民警多处受伤。当日石棉县公安局以2015.12.3马某、欧某某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将您等人刑事拘留,送看守所羁押。
经查,当日执勤民警所受伤情为轻微伤。石棉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8日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转为行政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您行政拘留10日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您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因此不再执行对您的行政拘留。
祝好!
雅安市公安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