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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信件编号 20198053 信件状态 已办结 写信时间 2019-12-05
信件标题
对违法停车扣分罚款的申诉
信件内容

我就废话不多说,直接上图。请看下图:Screenshot_20191205_1.jpg我提出异议如下:

1:不妨碍交通,我停在马路标线以外。2:这里是小区大门,注意看地上的大理石地面,随时有车临时停靠,注意看后面有车。3:时间短,车里有人,车门未关闭,停车到开走不到5分钟。4:对比其他城市,没有短信提示

最后,虽然我已经交了罚款,但是我感觉有争议。希望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办理情况
  • “李先生”朋友:

    您好!

    关于您向公安局局长信箱反映的“对违法停车扣分罚款的申述”的情况已收悉,现将信件中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根据你的违法信息,您停车的路段为芦山县罗纯山中路,该道路为城市道路,机动车道旁为人行道,时代景城小区正门位于该路段,为方便小区住户进出,经审批后开发商对该路段部分人行道进行了改造,但仍属于人行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罗纯山中路全路段禁止停车,并安装了禁止停车标志。芦山县城区内的电子警察系统启用后,对违法停车的抓拍时限为3分钟,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车超过3分钟就会被电子警察系统抓拍,您所驾驶的车辆的停车时间已超过3分27秒。您在信中提到的停在后面的车,经查询,停放时间不足3分钟。

    四、电子警察对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后,经审核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作出处罚,由系统后台自动向机动车登记的联系电话发送交通违法信息短信。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请您在今后主动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请您在今后一如既往地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和配合,并提出更好的建议。

     

     

    芦山县公安局  

    2019年12月10日


    市公安局   2019-12-10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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