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区 网站支持IPv6
我要写信 返回
市公安局
信件编号 20191500 信件状态 已办结 写信时间 2019-03-13
信件标题
对处罚有异议
信件内容

3月13日中午11:50左右,我驾驶私家轿车(非营运7座)经过雅安碧峰峡出口到九大碗吃饭,遇到市直属二大队交通警察朱力在检查,因我未随车带灭火器被处罚200元。对此我有疑问,相关人员给我的回复是,这个文件是他们自己内部制定的,而国家相关道法规定针对营运车辆或9座及以上可以罚50~200。我只想知道什么时候该罚50,什么时候该罚200?为什么我受到的是顶格的处罚?同时还想知道他们制定的文件为什么不能公开?在你们的网站上为什么搜索不到?


办理情况
  • “邬先生”:

    您好!您写给公安局局长信箱第20191500号题为“对处罚有异议”的信件已收悉,我局非常重视,立即责成交警支队进行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即:灯光、灭火器、三脚架等)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全隐患的机动车。同时,《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13条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的第5款规定:除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配备有效灭火器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故障警告标志牌。为此,对您的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90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18年10月23日19时20分许,G05京昆高速公路成雅段1917Km+350m路段处(雅安至成都方向)发生一起死亡8人、伤6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1月2日16时30分许,京昆高速公路雅西段1981km至1980km+340m处发生一起8车相撞,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这两起发生在我市境内高速公路上的事故都发生了车辆燃烧,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为汲取事故教训,我们加强了对车辆配备灭火器必要性、重要性的宣传,同时也加大了对通行高速公路和七座以上客车的处罚力度。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除摩托车外,机动车辆务必配备有效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注意灭火器的有效期,过期了需要重新更换。遇到突发事件,如车辆自燃无从下手,配备灭火器有利于快速灭火,保障安全,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如有疑问,请联系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联系电话:0835-2317710。

     

     

    雅安市公安局

    20193月18

     


    市公安局   2019-03-19 14:47

主办:南美2026世界杯预选赛    承办:世界杯比赛免费在线直播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