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莉华”朋友:
您好!您在公安局局长信箱的20206060号信件已收悉,现将回复如下:
根据《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规程》第五十四条〔姓名变更范围〕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公安部治安局《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办理。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如符合以上更名条件的未成年人所需材料:
1、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到现场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公证机关出具父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
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结婚证两本(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离婚证两本(父母离婚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7、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您如有疑问可拨打户籍办理咨询电话:0835-2220933。
祝好!
雅安市公安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