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金科集美书香府小区业主委员会违法发布物业采购公告问题,请求贵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求助人:李志涛,雅安市雨城区金科集美书香府小区产权业主,13320603818
被投诉人:金科集美书香府首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蒲明乐,13881634968)、雅安川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2MA67X81B2P)
一、求助事项
2026年5月22日,被投诉人联合在“乙方宝”平台发布《金科集美书香府物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项目编号:YACY-2026-023),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多项严重违法问题,请求贵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违法事实
1.主体不适格,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
业委会系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并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物业选聘资金来源于业主自有资金,非财政性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须同时满足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和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两项要件,业委会均不符合,依法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无权以政府采购方式选聘物业。
2.采购方式违法,竞争性磋商不适用于物业选聘
竞争性磋商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不具备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前提条件。根据《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服务选聘应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程序依据缺失,选聘方案未经业主大会表决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委会发布公告前,从未将《物业服务选聘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发布采购公告,属于严重越权行为。
4.招标文件有偿获取,损害业主知情权
公告规定“磋商文件售价:300元/份”,以有偿方式提供招标文件,限制业主对选聘核心条款的知情权,损害业主监督权。
5.物业费单方定价,越权决策
公告直接固定住宅1.6元/㎡/月、商铺2.8元/㎡/月、车位50元/月的收费标准。物业费标准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委会无权单方确定。
6.无监督部门,逃避监管
公告中“监督部门”栏为空白,物业服务选聘依法应在住建部门和街道办监督指导下进行,未列监督部门实质逃避行政监管。
三、法定职责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请求贵局依据上述法定职责,对本次违法采购活动依法查处。
四、求助请求
1.请求出具书面受理回执;
2.责令停止本次违法采购活动,撤销上述采购公告;
3.依法查处业委会和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日期: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