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凌浩,您好!
您在信件中反映“民警徇私舞弊,包庇肇事者”(编号:20250787)的情况,已按事权批转我局调查处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月31日00时55分许,当事人李孟均驾驶川GW3P90号轻型多用途货车,沿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严道镇同心上街与荥兴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同心下街向同心上街方向行驶的由当事人孔晓璐驾驶的川TTT02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孟均醉酒后驾驶川GW3P90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限速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在该事故中有过错。当事人孔晓璐驾驶川TTT023号小型轿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在该事故中有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荥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如下:
当事人李孟均、孔晓璐在该事故中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荥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第511822120250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李孟均、孔晓璐在该事故中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当事人孔晓璐于2025年02月21日对向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该事故认定复核申请,2025年03月07日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结论为该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二、反映的问题:
关于来信人反映民警徇私舞弊,包庇车祸肇事者的问题。现调查结果如下:
当日值班民警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李孟均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李孟均进行呼气酒精现场检测,后民警将李孟均带至荥经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取样,于当日对李孟均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受案调查,并聘请第三方鉴定中心对李孟均血液中酒精含量及双发车辆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对第三方鉴定中心出具的川基鉴【2025】毒鉴字第0002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孟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4mg/100mL;川基鉴【2025】机鉴字第0000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川基鉴【2025】机鉴字第000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2025年02月18日荥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第511822120250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孟均、孔晓璐在该事故中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血液酒精含量80-150毫克/100毫升,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撤销案件。”之规定,且李孟均醉酒驾车的行为不符合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十五条从重处理情节,荥经县公安局于2025年02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李孟均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作出20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综上,荥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无徇私舞弊、包庇等行为。
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拨打荥经县公安局(0835-2309607)电话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祝工作、生活愉快!
荥经县公安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