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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熹
县委书记
信件编号 20212230 信件状态 已办结 写信时间 2021-07-08
信件标题
电动车雨棚
信件内容

尊敬的李书记:

       今天下雨,交警却在强制拆除老百姓的电动车雨棚。我想“为人民服务”不是这样体现的。交警拆除雨棚不外从安全考虑。可这样真的安全吗?

       在这个雨城下雨是经常性的。难道“一手打伞,一手骑车”更安全?很多人还做不了这样的高难度操作。有穿雨衣经历的人都知道雨衣根本遮不了脸,下雨简直是眯着眼骑,长雨衣还有绞在轮胎里的风险,这是多么的狼狈和危险!

       雨棚并没有想象里的危险。改良版的雨棚质量轻,前后“全景视野”,而且有了它的遮挡我们不拍“飞蛾蚊虫”、“飞沙走石”,可以瞪大眼睛观察交通状况。骑小黄车时没有遮挡,突然一个蚊虫进眼,简直是要了命了。

       可能有的考虑用其他的交通替代,但电动车经济实惠,是老百姓的首选。领导看全城的电动车使用率就知道了。公交车也存在巨大的供不应求。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人民服务”才是政府的宗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才是我们的正确的方法。交通管理为什么不顾群众所需,人为制造麻烦呢?听说学生也要拆除,他们都骑电动车,这么多雨天要怎么办?做这样的事情可不是像查酒驾,人人称颂。

         尊敬的李书记、交通管理的领导,老百姓需要电动车,雨城的电动车更需要雨棚。


办理情况
  • 请于2021年7月16日前回复

    荥经县委书记信箱管理员   2021-07-08 15:21

  • “万卓丽”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题为《电动车雨棚》(信件编号:202112230)的信访件,县委已按事权批转荥经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1.非法加装棚(伞)导致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伤亡人数占比较大,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一是电动自行车加装了棚(伞)后,改变了车辆重心,使本已稳定性较差的电动自行车极易翻倒;二是加装棚(伞)后,车身整体变大,挤出道路空间,易发生擦刮现象;三是加装棚(伞)后,增加了视线盲区,模糊视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质量、制动器、外形尺寸和其他结构构造与特征。

    3.现已有厂商在生产销售相关的电动自行车雨衣类产品,可以自行选择适合的品牌。

    4.我局民警已与信访人见面并作好解释沟通工作,信访人表示理解支持。

    感谢您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祝工作、生活愉快!

    荥经县公安局

    2021年7月15日

    荥经县公安局   2021-07-1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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