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 敬的荥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我叫陈仕东,是四川省荥经县大田坝乡新文村3组的农民。2013年3月17日,我与当时名为烈士村的村委会经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由我承包被告方时名为烈士乡荥烈路道路护栏等工程,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对工程承包内容、工期、单价、竣工验收、质量要求等进行了约定,我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2013年10月12日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挖方、填方、硬化、堡坎、护栏工程共计288059元,村委会在结算后只支付部分工程款120000元,剩下部分工程款168059元一直未付。同年7月,我与原烈士乡烈士村和新立村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协商由我承包两村所在的荥烈路维修工程。也签订了承包合同,对工程承包内容、工期、单价、竣工验收、质量要求等进行了约定,我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收方、验收结算,工程款共计¥439305元,已经支付了50000元。我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389305元,村委会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8月,我将该两起合同纠纷诉诸贵院。2020年10月19日经荥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802民初600号判决书,确定村委会应当支付给我¥389305元。同时荥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802民初599号判决书,确定村委会应当支付给我¥168059元。我也于2020年12月申请执行,而村委会一直找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并一直试图将总金额557364元减至200000元。 我实在不明白,为什么一个村委会能如此不把庄严的法律放在眼里?法律是庄严神圣的,既然已经经过法院判决,村委会应当履行付款的义务,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诿?这让我们老百姓怎么活?请县领导为我做主!联系电话181770067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