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6年5月10日22时许,雨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伍某某在雨城区河北街道红星村陇西河处使用鱼叉1把、头灯1个、竹编鱼兜1个在河里进行捕捞,渔获物148尾。经认定,其捕捞的时间为禁渔期、地点为禁渔区;其使用的鱼叉为投射叉刺耙刺,属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其捕捞的渔获物共计0.942千克,直接损失价值为150.72元,渔业生态损失总价值为1356.48元,无违法所得。伍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实施捕捞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及《四川非法捕捞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的规定,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对伍某某作出移送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的处理决定。
指导意义
长江禁捕旨在保护雨城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对于做好鱼类繁殖期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功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体现了对长江禁捕的严格执行,展现了渔业行刑衔接机制,通过移送公安部门的形式让群众认识到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的严重性,有效震慑了想通过非法捕捞获利的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有效巩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成效。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钓鱼人在禁渔期、禁钓区域内不能随意下竿,锚鱼行为不管是可视锚鱼还是普通锚鱼,这类工具属于禁用渔具,一旦被抓到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