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双公示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6-15 10: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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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国身份证


雅环罚〔2026〕2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026年1月9日零时—2026年1月13日雅安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2026年1月13日零时雅安市将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2026年1月15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雅安建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6年1月9日—2026年1月14日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开展喷漆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措施。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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