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4-10-24 09:5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 责任主体: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实施主体: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负责对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过错责任的追究,各科室和单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行为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第七条  追究原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以此提高信息公开工作力度。
      第八条 追究程序。发生违反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和接到违反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调查核实过错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通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决定,并实行备案制度。
      第九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按公开目录规定内容,该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违反公开程序,超越公开时限的;
     (四)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不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使信息公开工作受到影响的;
     (五)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干扰信息公开检查和监督,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十条  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五)调整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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