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职能科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我局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在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查询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六条 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我局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八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我局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本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我局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二条 我局按照本制度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